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对将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下简称“该议案”)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