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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文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和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1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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