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审核意见川华信专(2021)第0106号
目录:
1.专项审核意见2.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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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川华信专(2021)第0106号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3月29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21)第000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莱美药业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莱美药业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莱美药业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我们认为,莱美药业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莱美药业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意见仅供莱美药业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附表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勇军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洪奇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有明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表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 | 备注 |
营业收入 | 1,583,529,913.64 | 1,859,010,759.50 | |
减: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 | 5,919,532.08 | 19,827,806.14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 | 1,577,610,381.56 | 1,839,182,953.36 |
法定代表人: 彭伟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赖文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