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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公司稳定较快的发展,同时也回报了广大股东;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结合我们到公司实地考察,我们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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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3.《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明确了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向也比较明确。
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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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对象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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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用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声森 尹 兵
李彩虹 朱义坤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