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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后,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李静、张任军、蔡耿东、刘洪蛟、陈景斌、李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 我们认为经更新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经更新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 我们认为经更新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经更新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 确保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有效管理公司各个经营环节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对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3)公司2020年度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但是随着今后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管理层应该根据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

七、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的独立意见

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王德瑞、夏永祥、崔晓钟

2021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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