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扩展心脑血管医疗器械的业务领域、丰富新的产品组合、紧跟世界领先的技术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孙传志先生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拟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签署长期贷款合作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IFC”)签署首期总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期限最长为7年的贷款协议,具体贷款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来确定,且不超过上述具体贷款额度,将支持公司扩大健康防护手套生产能力、帮助缩小新冠疫情造成的全球范围内健康防护手套产品的供应缺口,同时优化公司的融资结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升公司的全球化品牌形象,这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保证公司发展必要的资金,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签署长期贷款合作协议并办理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在办理公司借款业务时,需公司或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土地或房产与子公司蓝帆(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淄博蓝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确保公司的日常运营工作,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新增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