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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的股票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2.本次董事会就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1.89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杨如刚、胡元华、蒲光圣、冯长青、代臻、谭强、周春林、袁湘平、杨杰、唐莉、董涛、贾文涛、殷建虹、杨艳、肖遥、孙隆基共16位原激励对象合计199万股;同意公司以3.12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秦元祥15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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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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