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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生物:关于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6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 股份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

? 股票增值权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41,000万股的 0.0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提高公司整体中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保障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本计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万份股票增值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000万股的0.07%。

四、激励对象范围

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2人。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股票增值权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万份)占授予股票增值权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人)30.00100.00%0.07%
合计30.00100.00%0.07%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上述不得授出股票增值权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等待期

指股票增值权授予完成之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本计划等待期为 12个月。

(四)行权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本次授予增值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四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

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25.00元/股,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同一价格。

(二)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为保证本计划以及 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允性与公平性,本计划的定价方式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保持一致。

行权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38.26元/股的65.35%确定,为每股25.00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38.1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5.58%;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37.2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7.17%;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0.9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1.09%。

在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八、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宜: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3. 激励对象满足各行权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在行权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4四个会计年度分别对公司的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安排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2021年度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公司在境内外至少有两个研发项目进入或完成以适应症为上市目的的后期临床试验。
第二个行权期2022年度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2、在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在境内外至少有两个研发项目进入临床II期或完成以适应症为上市目的的后期临床试验的入组。
第三个行权期2023年度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2、在第三个行权期内,公司在境内外至少一个大分子项目申请或进入临床试验阶段。

第四个行权期

第四个行权期2024年度3、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 4、在第四个行权期内,公司在境内外至少一个大分子项目申请或进入临床试验阶段。
考核结果行权比例
达标100%
一般70%
不及格0%
考核评级SABCD
行权比例100%100%80%50%0%

医药行业状况及公司原创新药业务特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可用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主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创新药企业产品渗透率和业务成长性的核心指标。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公司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此外,原创新药因其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技术门槛高,研发成功后兼具稀缺性、科学性和独占性的特点,上市后能够以其疗效、安全性等优势在定价、招标等方面受国家政策的支持,从而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实现收入的快速增长。因此,创新药企业在研项目所处阶段和研发进展情况能够预示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为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保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九、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增值权的授予、行权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计划相关规定后,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二)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及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

1.股票增值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增值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增值权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2.股票增值权行权程序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量、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并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量、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经审查确认后,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办理作废处理。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激励额度=兑付价格-行权价格。激励额度由公司统一核算,核算后的激励额度由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 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② 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增值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P1为授予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增值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授予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股票增值权数量、行权价格。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等待期会计处理如下: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2.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3.行权日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并且要求返还股票增值权收益。

2.公司应及时按照规定履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3.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3.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5.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作废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或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已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增值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按照退休后新签署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行权。

(4)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

(5)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增值权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票增值权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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