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预计残值率、折旧年限与其实际残值和使用寿命更加接近,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资产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于2021年1月1日起变更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2、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 振
秦 伟
咸海波
孙泽华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