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子述 乐 军 李正国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