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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1-43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 D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克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157,267,4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7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442,861,324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为8,871,075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3,990,249股)。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55,357,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74%。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910,0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1%。

(三)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917,4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6,6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8%;反对621,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889%;反对621,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6,6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8%;反对621,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889%;反对621,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6,6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8%;反对621,474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889%;反对621,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韩思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载有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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