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3月29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关于计提2020年度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与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与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股权的预案》、《公司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股权的预案》、《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借入次级债务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借入次级债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其他应收款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等事项。我们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和分配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在提议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核实,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工作规范,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制状况能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按时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的相关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对规范公司经营活动、提升公司业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公司关于计提2020年度信用减值准备的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关于计提2020年度信用减值准备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与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与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由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
场原则,以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条件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在涉及关联董事的事项中,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5、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七、公司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股权的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拟公开挂牌转让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股权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计划,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股权的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拟公开挂牌转让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股权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计划,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借入次级债务暨关联交易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预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交易内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结构的进一步优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4、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借入次级债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上述担保暨关联交易预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上述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交易内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顺利实施,风险可控;
4、同意上述担保暨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其他应收款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核销依据充分,更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本次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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