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部分
其他应收款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3月29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其他应收款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2019年12月12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331号)。三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电子”)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司丧失对普林电子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普林电子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00,110,621.57元,账龄10年以上,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0,840,100.00元,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公司将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入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2020年7月10日,普林电子收到三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331号之四)。三中院裁定终结普林电子破产程序。
据此,公司确定其他应收款100,110,621.57元和和其他流动资产20,840,100.00元已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债权和股权投资进行账务核销。
依据《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已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二、本次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普林电子的其他应收款100,110,621.57元和其他流动资产20,840,100.00元进行核销处理不会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净资产和2020年度损
益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核销依据充分,更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本次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核销的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核销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