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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禾丰股份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海林上市公司代码603609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宇报告年度2020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42号)核准,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现已改名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股份”、“公司”)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76,552,927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16元,募集资金总额77,777.77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6,892.62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9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禾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的持续督导制度,并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禾丰股份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走访、尽职调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其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规范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禾丰股份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广发证券认为: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禾丰股份2020年度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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