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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和公司2020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2、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遵守执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提出了2020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该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开展业务的资格,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相关内容。

八、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经公司股东提名、提名委员会考察,由林凌先生、徐伟先生、张维先生、范永武先生、杨胜君先生、李小红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考察,由李鑫先生、李朝阳先生、郭澳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郭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我们认为, 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社会兼职等情况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我们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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