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开展业务的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因此,对公司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