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启帆”、“乙方”)、陈盛花(以下简称“丙方”)共同设立了苏州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聚隆启帆精密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启帆”)。陈盛花就聚隆启帆2018年-2020年经营业绩做出了承诺,广州启帆与陈盛花共同就聚隆启帆如未实现承诺业绩向公司做出了补偿承诺。现就聚隆启帆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绩承诺内容
2017年12月15日,公司与广州启帆、陈盛花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同日公司与陈盛花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公司与广州启帆、陈盛花拟共同设立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持股51%。
丙方在《投资合作协议书》承诺:2018年-2020年,新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
乙方、丙方在《投资合作协议书》中承诺:如新公司未能实现上述净利润目标,则由乙方、丙方各承担50%补偿甲方按股比的利润权益差额、且以丙方500万元为限优先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应补偿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补偿金支付给甲方指定的账户。补偿时间为新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丙方在《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在总经理由丙方人员担任的前提下(若非甲方原因丙方在此期间内未能持续担任总经理,仍需遵守下面额外承诺),丙方在《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额外承诺:2018年-2020年,新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 如新公司未能实现上述净利润目标,则2,000万元与甲乙丙三方合资协议中乙丙两方补偿
给甲方指定帐户的差额部份由丙方承担补偿给甲方指定的账户。补偿时间为新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
2017年12月29日,聚隆启帆设立。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安排
2021年3月2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聚隆启帆2018-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7,549,266.08元,未完成承诺的经营业绩。
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及《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广州启帆及陈盛花应在2021年4月29 日前向公司补偿29,350,125.70元,其中广州启帆应补偿24,350,125.70元,陈盛花应补偿5,000,000.00元。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根据前期审计结果,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向广州启帆及陈盛花发函,协商补偿事宜。
2021年2月28日,公司收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复函,告知公司: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粤0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启帆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正在进行债权清查工作,公司可按要求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广州启帆管理人申报上述业绩承诺补偿债权,并参加了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广州启帆管理人关于债权确认结果。
截至本公告日,陈盛花未予回复。
四、公司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广州启帆破产重组进展情况,积极与管理人沟通,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与陈盛花沟通补偿事宜,后续如无重大进展,公司将在约定的补偿期届满后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广州启帆进入破产重组阶段,广州启帆管理人尚未确认业绩承诺补偿相关债权,广州启帆业绩承诺补偿相关债权能否确认及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未在2020年度确认广州启帆业绩承诺补偿相关资产。因陈盛花未对公司进行回复,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未在2020年度确认陈盛花业绩承诺补偿相关资产。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未来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