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华素制药和山东华素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事宜
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获得的流动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在满足公司经营业务资金需求的基础上,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
李万军、雷世文、屠鹏飞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