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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智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股票简称:海尔智家 股票代码:600690 编号:临2021-016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在海尔信息产业园生态品牌中心大楼中118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其中董事武常岐、林绥、俞汉度、李锦芬、戴德明、钱大群、王克勤、李世鹏以通讯方式参会,出席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梁海山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中国会计准则审计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重要财务数据无差异。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A股年报)、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的2020年度业绩公告,以及公司将于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的H股年报。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及中国香港、德国有关法规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后,认为:

1、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

3、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的2020年度业绩公告,以及公司将于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的H股年报(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香港联交所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年报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的2020年度业绩公告,以及公司将于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的H股年报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五、《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66元(含税)。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建设、对外投资、研发投入和日常运营,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更好的回报投资者。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8。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9。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资金衍生品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资金衍生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0。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戴德明先生任期即将届满六年,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后其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对戴德明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现提名吴琪先生为独立董事成员,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独立董事资格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1。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现行的董事津贴最高为税前合计人民币20万元/年,其中固定津贴为15万元/年,绩效津贴最高为5万元/年,绩效津贴具体金额将根据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贡献、对董事会提案和建议的有效性、董事会参与度、历次董事会出勤率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公司H股已于2020年12月23日完成上市,为适应公司发展,根据董事工作的复杂性、工作量以及综合对标行业标准,公司提议将董事津贴标准调整为最高为税前合计人民币26万元/年,其中固定津贴为21万元/年,绩效津贴最高为5万元/年,津贴实际支付时的考量因素、董事差旅费据实报销等内容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海尔(郑州)创新产业园空调生产基地智能制造升级项目”及“基于自然交互与云脑的智慧家庭操作系统(U+)项目”拟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7,37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2。

独立董事已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项目的建设完成期拟进行延期:

(1)“高端中央空调年产150万台空调器项目”的建设完成期延期至2022年12月;(2)“海尔印度北部工业园项目(一期)项目”的建设完成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海尔厨电新工厂项目”的建设完成期延期至2021年12月。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3。

独立董事已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十五、《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数量的10%的H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购权或可认购公司H股的类似权利(以下简称“类似权利”,前述授权以下统称“一般性授权”),具体如下:

一、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H股或类似权利,及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或类似权利发行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拟发行新股的类别及数目;

2、新股的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3、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等。

二、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上述第一段所述一般性授权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的H股股份数量(不包括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时已发行的H股股份数量的10%。

三、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及/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行使一般性授权。

四、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批准、签订、修改及作出或促使签订及作出其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配发、发行及处理任何新股股份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及事宜、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五、如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已于一般性授权有效期内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H股或类似权利,且公司亦在一般性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

相关批准、许可或登记(如适用),则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之有效期内完成相关配发、发行及处理等工作。

六、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新股配发时及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

七、一般性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至下列孰早之日止:

1、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2、本公司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六、《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D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兰克福交易所上市规则》、欧盟《市场滥用条例》以及欧盟关于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D股股份数量的10%的D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购权或可认购公司D股的类似权利(以下简称“类似权利”,前述授权以下统称“一般性授权”),具体如下:

一、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D股或类似权利,及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或类似权利发行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拟发行新股的类别及数目;

2、新股的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3、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等。

二、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上述第一段所述一般性授权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的D股股份数量(不包括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时已发行的D股股份数量的10%。

三、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及/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行使一般性授权。

四、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批准、签订、修改及作出或促使签订及作出其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配发、发行及处理任何新股股份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及事宜、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五、如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已于一般性授权有效期内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D股或类似权利,且公司亦在一般性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准、许可或登记(如适用),则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之有效期内完成相关配发、发行及处理等工作。

六、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新股配发时及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

七、一般性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至下列孰早之日止:

1、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2、本公司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决定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H股总数10%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已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D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介绍上市完成后H股股份回购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前提下进行H股股份回购,拟回购H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的10%,预计在授权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回购总金额不低于港币10亿元。该等授权将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失效。

为加强公司市值管理,满足公司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H股股份新的一般性授权,具体授权如下:

一、 批准董事会于一般授权有效期内按照中国境内证券主管部门或监

管机关、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适用法律、法规和/或规定,行使公司权利回购公司已发行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H股;

二、 根据上述批准,董事会获授权可在一般授权有效期内拟回购部分

H股总面值不超过本议案经股东大会、A股、D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数量的10%;

上述H股股份回购的一般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孰早之日止:

1、 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2、 本公司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

日。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采取一切其合理认为所必要的行动,签署、完成和递交一切其合理认为必要文件、以实施本议案所述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i) 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回购数量,

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等;(ii)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如需);(iii) 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关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如需);(iv) 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的

批准、备案程序(如需);(v)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进行、签署及采取所有被认为与拟进行的股份回购有关的并使其

生效的合适、必要或适当的文件、行动、事情或步骤;(vi) 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

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中国境内外法

定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vii) 签署及办理其他与股份回购相关的文件及事宜。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D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决定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D股总数10%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加强公司市值管理,满足公司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欧盟《市场滥用条例》以及欧盟关于证券发

行及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为“相关上市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D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具体授权如下:

一、 批准董事会于一般授权有效期内按照中国境内证券主管部门或监

管机关、相关上市规定,行使公司权利回购公司已发行及在法兰克福交易所上市的部分D股股票;

二、 根据上述批准,董事会获授权可在一般授权有效期内拟回购部分

股总面值不超过本议案经股东大会,A股、D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D股股份数量的10%;上述D股股份回购的一般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孰早之日止:

1、 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2、 本公司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

日。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采取一切其合理认为所必要的行动,签署、完成和递交一切其合理认为必要文件、以实施本议案所述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i) 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回购数量,

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等;(ii)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如需);(iii) 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关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如需);(iv) 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的

批准、备案程序(如需);(v)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进行、签署及采取所有被认为与拟进行的股份回购有关的并使其

生效的合适、必要或适当的文件、行动、事情或步骤;(vi) 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

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中国境内外法

定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vii) 签署及办理其他与股份回购相关的文件及事宜。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D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4。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条款见后附附件1:《<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一、《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修改条款见后附附件2:《<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修改条款见后附附件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内容》,修改后的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二十三、《海尔智家股份关于统一修订部分公司制度表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已经修订以及公司已于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公司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统一修订,修改条款见后附附件4:《海尔智家部分制度统一修订内容》。修改后的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对应制度。 二十四、《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D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1年6月25日14:00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D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四个会议顺次召开),审议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并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025,以及近日本公司于公司境外信息披露平台(德国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dgap.de/、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s://www.hkexnews.hk)、德国联邦公报以及公司网站http://smart-home.haier.com/en/ggyxw/,向D股股东、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等的通函。

特此公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附件1:《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公司现拟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改,以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

序号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依据或原因
第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到两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第二条 董事会由八至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至五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到两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与章程表述一致
1第三条1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条 …1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完善表述
2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并待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并待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3条文中全部涉及“经理”、“副经理”的表述均修订为“总裁”、“副总裁”与章程表述一致

附件2:《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公司现拟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改,以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

序号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依据或原因
1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同时《担保法》废止
2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依据《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提供保证、质押、抵押或其他法律允许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提供保证、质押、抵押或其他法律允许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完善表述
3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效之日起,公司原《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失效。效之日起,公司原《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4涉及“经理”、“副经理”的表述修订为“总裁”、“副总裁”根据公司需求进行调整

附件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公司现拟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改,以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

序号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依据或原因
1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和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的通知》(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完善制度依据
2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时披露、真实披露、准确披露、完整披露、公平披露、合法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确保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其所有股东同等对待。当公司向其股东以中文披露信息时,公司应同时以英文披露该等信息;公司按照某一上市地点的相关规则所披露的信息,应通过公司其他上市地点的常规信息渠道予以公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以及时披露、真实披露、准确披露、完整披露、公平披露、合法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其所有股东投资者同等对待,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公司向其股东以中文披露信息时,公司应同时以英文披露该等信息;公司按照某一上市地点的相关规则所披露的信息,应通过公司其他上市地点的常规信息渠道予以公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3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法兰克福交易规则以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媒体渠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法兰克福交易规则以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媒体渠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法兰克福交易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英文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及公司网站披露。……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还应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法兰克福交易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英文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及公司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也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4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包括《欧洲反市场操纵规则》所定义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包括《欧洲反市场操纵规则》所定义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5新增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依法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6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案》对持股情况披露的要求,在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超过或者降至低于所规定的3%这一界限时,该股东也被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案》对持股情况披露的要求,在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超过或者降至低于所规定的3%这一界限时,该股东也被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及其成员;以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7第八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案》、《欧洲招股说明书规则》、《欧洲反市场操纵规则》中有关市场测试的规定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第九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案》、《欧洲招股说明书规则》、《欧洲反市场操纵规则》中有关市场测试的规定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
8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单独发布或包含于年度报告中)、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和其他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内幕信息),均应当以符合《欧洲反市场操纵规则》以及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特别是其中对信息及时披露的要求)的方式分别进行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并经股东大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单独发布或包含于年度报告中)、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和其他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内幕信息),均应当以符合《欧洲反市场操纵规则》以及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特别是其中对信息及时披露的要求)的方式分别进行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并经股东大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9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应当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5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若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应当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5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若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第十一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第十二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1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四)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第十三条 第十三二条第(四)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顺改条款
12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第(五)款所称关联交易… (一)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十四条 第十三二条第(五)款所称关联交易… (一)上述第十二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顺改条款
13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六)款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 (十二)重大风险,包括:(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11)法定代表人、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第十六条 第十三二条第(六)款所称其他重大事项件包括: … (十二)重大风险,包括:(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重大亏损、发生大幅变动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8)公司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包括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海外分行的任何变动)、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如适用)、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合规顾问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并应按照《德国证券交易法案》的要求在《德国联邦公报》上披露以及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会计年度结算日; …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总裁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9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包括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海外分行的任何变动)、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如适用)、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合规顾问等,其中公司章
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并应按照《德国证券交易法案》的要求在《德国联邦公报》上披露以及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或变更会计年度结算日; …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5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自愿性原则应做到以下方面: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自愿性原则应做到以下方面: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16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删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17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 (三)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 (三)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8第三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第三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董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9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0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调整表述
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21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以及六十二条修订
22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二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顺改条款
23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下述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下述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公司、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法》第二十四条
24第七十条 公司进行A股信息披露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第七十条 公司进行A股信息披露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类别索引》《披露指南》进行披露,对属于《公告类别索引》《披露指南》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完善表述
25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6涉及“经理”、“副经理”的表述修订为“总裁”、“副总裁”与公司章程一致

附件4:海尔智家部分制度统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已经修订以及公司已于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对后附制度作如下统一修订:

序号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涉及制度修订原因
1制度中涉及“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总裁”、“副总裁”1)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3)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4)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5)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6)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7)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8)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9)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与《公司章程》表述一致
2将“本规则/办法/制度/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待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本规则/办法/制度/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待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1)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3)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4)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5)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6)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7)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8)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9)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10)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公司H股上市事宜已完成

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11)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2) 《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13)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与海

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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