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在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应审慎决策,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财务公司期间,公司财务部、内控部、证券部、法务部等应每季度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由公司财务部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由公司推荐的财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对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每季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供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八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一) 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 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六) 公司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支付危机。
(七) 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 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公司应请保荐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备性和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不在持续督导期间,在公司认为必要时,由审计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自动失效。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