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连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连交易不会构成公司业务对关联人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连交易概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开展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和中介服务,交易对手和服务对象也包括公司的关联方。为做好关联/连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对2021年日常关联/连交易进行了预计。
(二)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连交易执行情况
1、《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性关连交易
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与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明确关连交易及相关服务的范围、定价基准、管控流程等内容,并对2020至2022年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进行预计。
上述框架协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屠旋旋先生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针对框架协议的签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相关董事会审议结果及框架协议签署公告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与上海国盛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涉及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证券和金融服务相关的持续关连交易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内容 | 2020年度预计交易上限 | 2020年度实际发生金额 |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 | ||
流入 | 210,000.00 | 18,047.21 |
流出 | 350,000.00 | 23,000.00 |
证券及金融服务 | ||
产生收入 | 2,000.00 | 692.05 |
支付费用 | 2,000.00 | - |
交易内容 | 2020年发生金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 备注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235.28 | 小于0.5% | 向关联人收取的投资银行业务等手续费收入 |
往来项目 | 2020/12/31余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 备注 |
应收账款 | 81.00 | 小于0.5% | 应向关联人收取的债券承销服务费余额 |
交易内容 | 2020年发 | 占同类交易金 | 备注 |
生金额 | 额的比例(%)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33.94 | 小于0.5% | 向关联人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利息净收入 | 2.34 | 小于0.5% | 关联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净收入 |
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 7.84 | 小于0.5% | 向关联人支付的物业服务等费用支出 |
交易内容 | 2020年发生金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 备注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83,090.64 | 6.00% | 向关联人收取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销售服务费收入、投资咨询服务费收入等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615.92 | 小于0.5% | 向关联人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利息净收入 | 5.45 | 小于0.5% | 关联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净收入 |
业务及管理费 | 14.36 | 小于0.5% | 向关联人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等 |
信用拆借交易利息净支出 | 98.19 | 小于0.5% | 报告期内,信用拆借交易规模40亿元 期限:1-7 天 |
回购交易利息净支出 | 289.65 | 小于0.5% | 报告期内,回购交易规模78.91亿元 期限:1-32天 |
黄金远期交易利息净支出 | 3,377.65 | 小于0.5% | 报告期内,交易规模37.57亿元 期限:9至12个月 |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净损益(注) | -12,036.67 | 小于0.5% | 报告期内,名义本金发生额52.43亿元 期末名义本金余额6.04亿元 |
单位:人民币万元
往来项目 | 2020/12/31余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 备注 |
应收账款 | 4,339.34 | 0.52% | 应收关联人各项业务报酬余额 |
应付账款 | 1.74 | 小于0.5% | 应付关联人销售服务费余额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8,011.69 | 小于0.5% | 关联人存放公司的客户保证金余额 |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预计交易上限及说明 |
证券和金融服务 | 根据2020年8月6日签署的框架协议执行 | 根据2020年8月6日签署的框架协议执行,交易金额控制在协议约定的2021年度上限内。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根据2020年8月6日签署的框架协议执行 | 根据2020年8月6日签署的框架协议执行,交易金额控制在协议约定的2021年度上限内。 |
2、与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预计交易上限及说明 |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 | 为关联方提供证券、期货经纪服务;向关联方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为关联方提供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服务;为关联方提供股票质押及融资融券服务;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关联方认购本公司发行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场外衍生品及非公开发行债券;与关联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股票的转让交易;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预计交易上限及说明 |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 | 为关联方提供证券、期货经纪服务;向关联方出租交易席位;向关联方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为关联方提供资产托管与运营外包服务;在关联方银行存款及存款利息;关联方提供第三方资金存管服务;代销关联方金融产品;为关联方提供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服务;为关联方提供股票质押及融资融券服务;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关联方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借款等服务;向关联方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向关联方支付股利;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交易;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自营交易;与关联方进行收益权转让交易;认购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基金、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关联方认购本公司发行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场外衍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生品及非公开发行债券;与关联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股票的转让交易;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二、预计2021年度确定发生关联/连交易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介绍
1、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的大型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0.38%的股份。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四)款,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人;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第(1)/(4)款,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为公司关连人。
2、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通期货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因此,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公司子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同时,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于2003年11月,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5月的上海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3、其他关联企业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但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方。
三、定价原则
1、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业务产生的: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证券金融产品销售服务费、受托资产管理费与业绩报酬、投资咨询服务费、投行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业务产生的:保证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
上述日常关联/连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上述关联/连交易系日常关联/连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产生,均能为公司产生一定的收益,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但不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上述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上述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2020年报第二次工作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