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部门、各单位。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分)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股份公司及所属部门、各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五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阻挠,也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股份公司总部下设审计风控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和监督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股份公司各单位有下设分、子公司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特别是体量较大且下设子分公司较多的),或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内设机构,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审计风
控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直接报告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八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内部审计,实现5年审计全覆盖的目标。第九条 股份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其中,股份公司总部审计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4-5人、发行集团总部和印发集团总部审计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其他一级子公司配备专职及兼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会计、审计、经济、法律、金融、计算机或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审计工作纪律;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被审计单位的投资、基建管理;
(四)被审计单位的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条件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
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三条 建立股份公司系统内部审计人才库。每年各单位按要求向股份公司审计风控部逐级汇总报送内部审计人员的配置情况。股份公司审计风控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实际需求,统筹内部审计资源,调配内部审计人员,以保证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各年审计计划的顺利完成。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外,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可对其所管理范围内的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按照公司管理层级,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单位及股份公司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围绕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执行情况,围绕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围绕深化改革和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风险领域,围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方面,负责开展对本单位所管理企业的各类内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程建设审计等。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司管理层级,根据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以经济责任审计或经营情况审计等方式对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审计。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制定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当将其所管理范围内超过4年没有经过任何层级的内审机构对其开展全面审计的单位列入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及审计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股份公司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计划,汇报年度审计工作情况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征求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意见后,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
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除因增加上级主管单位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专项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影响计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审计计划所列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成立审计组;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
(五)组织实施审计;
(六)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七)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八)交换审计意见;
(九)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十)下达审计意见通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现场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恢复、谈话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组形成的审计笔录进行书面确认,对审计笔录的内容有异议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笔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地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反馈意见的基础上,
依据实际情况修改审计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通知,提出整改要求。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完成的内部审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和保管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见;
(六)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
(七)其他应保存的审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每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等资料,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至股份公司审计风控部备案,股份公司审计风控部按要求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把审计质量关,加强审计项目全过程的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前应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年限和范围、审计组员及分工等;审计前期准备应充分,有效实施预审,突出审计重点;审计现场实施应彻底,对重大问题查深查透;审计取证、审计底稿应规范,审计复核做到细致充分;审计报告的内容应能充分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审计意见应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十二条 加强电子信息系统在内部审计中的运用,运用现场审计作业与后台数据分析一体化的数字化审计方式,积极探索在线联网审计的方式,推进大数据条件下的审计信息化建设,完善数据管理机制,探索多角度分析、多专业融合、多方式结合、多技术运用的审计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
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建议采纳的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计划安排;审计问题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七条 股份公司各单位要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覆盖率须达到百分之百。整改检查形式包括开展现场检查、调阅相关资料、座谈会及实施后续审计等。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将以往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
第四十条 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其他内设机构和部门的协作配合。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机构和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将审计报告抄送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审计问题通报和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机制。股份公司审计风控部牵头召开审计整改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由公司各相关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各职能部门协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审计风控部应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随时掌握审计整改动态情况。其他各职能部门审计整改职责如下: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审计查出并移交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处置;
(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运用好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领导干部等的参考依据,同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涉及薪酬管理及干部任免等方面的审计整改工作,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三)财务部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涉及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等财务管理方面的审计整改工作;
(四)投资部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涉及重点项目、重大投资等方面的审计整改工作;
(五)法务部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等公司治理、法务方面的审计整改工作。
(六)综合管理部门、出版业务部、运营管理部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其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审计整改情况由审计风控部不定期在股份公司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审计整改情况通报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不定期将审计情况通报列入总经理办公会专项议题,通报审计整改不力的相关单位。
(二)其他适当形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16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二十期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修订通过的《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