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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关于给予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21-010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给予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

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给予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法人(以下简称“阳光系列关联法人”)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85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72亿元,有效期3年。关联董事林腾蛟先生已回避表决。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将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357亿元,有效期3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85亿元,用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阳光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其中主体授信额度160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10亿元,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额度15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72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结构性存款及理财、资金业务、债券承销、信托与私募服务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本次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超过公司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福建阳光集团成立于2002年2月,法定代表人吴洁,注册地福州,注册资本人民币79.6亿元,股东结构为:阳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3.88%、吴洁43.75%、林雪莺10.26%、福州融星捷投资有限公司1.71%、福州铠盛惠投资有限公司0.40%。根据吴洁与阳光城控股实际控制人林腾蛟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吴洁合计享有福建阳光集团89.34%的表决权,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腾蛟与吴洁系一致行动人。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福建阳光集团是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的子公司。阳光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林腾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2.40%的股份,向公司派驻董事林腾蛟先生。阳光控股以及林腾蛟先生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福建阳光集团等阳光系列企业属于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7日追加给予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40亿元,变更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合计人民币412亿元,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2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92亿元,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

由于原审批额度即将于2021年6月30日届满,本次重新核定给予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357亿元,有效期3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85亿元,用于福建阳光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其中主体授信额度160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10亿元,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额度15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72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结构性存款及理财、资金业务、债券承销、信托与私募服务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类授信的条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在多个业务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相关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及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Paul M.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苏锡嘉先生、林华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和董事会审议等程序,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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