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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会计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近三年公证天业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次,1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除此外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的情形;拟聘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公证天业会计师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金 剑(签字):

周 辉(签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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