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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关联方向本公司提供资金,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二、2020年,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人民币10,036,029.91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89,425.56万元。均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其他控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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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一江、沙振权、宋 丁、张钰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