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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2022年度拟为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2022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就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及持股50%以下参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为243.19亿。
2021-2022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参控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22%。以上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须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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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一江、沙振权、宋 丁、张钰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