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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东方精工《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等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需求,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基本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拟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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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需求。
2、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公司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理由合理、充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3、本次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推荐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投资管理业务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规范、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收入,有利于提高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2、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安全、投资风险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4、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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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监督,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严格把控投资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综合授信的申请主要是为满足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
七、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度,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制度,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相关业务的风险。
2、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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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operatief U.A. | 2020年01月11日 | 36,016.2 | 2020年03月16日 | 36,016.2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 | 否 | 否 |
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operatief U.A. | 2020年06月05日 | 28,087.5 | 2020年06月30日 | 26,883.75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 | 否 | 否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Quantum Corrugated S.r.l. | 2020年05月15日 | 2,006.25 | 2020年04月29日 | 2,006.25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 | 否 | 否 |
Quantum Corrugated S.r.l. | 2020年05月15日 | 2,407.5 | 2020年04月30日 | 2,407.5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 否 | 否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67,313.7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19%。2020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业务,公司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能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相关风险,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的形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们未发现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