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威机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采取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复核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内部审计人员等进行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兆威机电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的内部
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国振 黄 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