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其正常的日常产品销售和业务经营发展所需,且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进行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该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且公司关于续聘其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晓玲 李健 杜杰 吕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