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对照表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名。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名。 |
2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与上述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上述人员自愿协商一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实行轮值总经理制度,轮值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连选可以连任。轮值总经理根据本章程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行使总经理相应职权,履行总经理相应的职责,承担《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轮值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以在副总经理中指定一名常务副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牵头组织协调公司有关日常工作。 |
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 公司总经理、轮值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总经理、轮值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与上述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上述人员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