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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饮食: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虽为正,但来源于非经常性损益。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于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因此,2020年度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同时,考虑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计划本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对公司2020年度内控制度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五、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情况:经查询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相关审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拟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且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秉祥

王周户李 成

2021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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