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29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9:15-2021年3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小霞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243,5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050,1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93,4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2,1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8,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3,9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243,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3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243,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3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鉴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家辉律师、罗盼盼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