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持有人变更获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连市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259号)文件。根据文件批复,同意将大连市国资委所持本公司6656.69万股股份变更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持有。此次变更完成后,热电集团将持有本公司6656.6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2.91%,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大连市国资委。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热电集团尚需就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将协助完成有关变更手续并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代实际控制人大连市国资委以及热电集团履行本次信息披露义务,并于近日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4日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持有人变更获批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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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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