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本次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其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低风险、流动性较高、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计划、募投项目建设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对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2.00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签字页]
张俊民 杨艳辉 孙卫军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