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8655号民事判决书,对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就与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9月6日作出判决。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绍祝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中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自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高,公司总经理
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宇平,公司董事长
3、案由:1995年7月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300万元借款合同,由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1999年12月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偿还华夏银行150万元本金及33247.5元利息。但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始终未将代偿本息返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履行反担保责任。故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4、诉讼请求: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3247.5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向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01年12月12日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1、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偿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3247.5元。
2、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自2001年12月12日开始至偿还第一项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贷款利率标准向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3、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应偿还的款项向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18464元由北京朝阳猴王焊接公司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已作为或有债务进行财务处理,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8655号民事判决书民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