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正敏女士主持,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监事会认为:(1)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意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和可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在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意见:
(1)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能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中,能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了管理、经营和财务上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依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执行公司职务期间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控建设,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起到重要作用;
(3)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各项财务报表所列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充分揭示了公司存在的风险;
监事会还列席参加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和《公司总经理室工作报告》等其它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且本次会计政策调整对公司2020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经营成果均无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