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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退: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9

公告编号:2021-019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退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及部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盛运环保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99.9万元及欠息1199694.68元,合计11198694.68元,暂算至2020年8月16日,以后欠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盛运环保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99.9万元及欠息1199694.68元,合计11198694.68元,暂算至2020年8月16日,以后欠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盛运公司对被告盛运环保公司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7日,原告安徽交行与被告盛运环保公司签订编号为18073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被告盛运环保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额

度为壹仟万元整,额度用途为用于归还原贷款,授信期限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合同第三条约定逾期利率上浮50%,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第十条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收取复利。合同签订后,被告盛运环保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原告安徽交行提交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申请借款额度为10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2月7日。原告安徽交行于当日将借款100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放款当日贷款实际利率为5.65%。

2018年12月7日,原告安徽交行与被告盛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730号的《保证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十条约定被担保的债务人是盛运环保公司,第二十条明确盛运公司知晓该借款为偿还编号为170712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并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2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盛运环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担保人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盛运环保公司和保证人的行为已经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236%。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于2021年3月23日开庭审理。

二、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尚有五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金融借款1594.514891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证垫款14014430元及其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2日计1930718.91元,后期罚息以1401443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日起按照《开立信用证业务协
议书》约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浮50%计收罚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10000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分别在最高保证额50000000元限额内就未偿信用证垫款本金、罚息、律师费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8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安徽省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金融借款4527.196775万元一审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本金359330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日为9338901.08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35933066.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3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在最高债权额5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省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210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3210元,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承担27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金融借款30000万元终局裁决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2、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股息(以股权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5%计算至股权回购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 3、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股权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股权回.购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 4、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连带补偿申请人因处理和办理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55,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81,65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的人民币1,107,260.50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后,余款人民币825,601.50元由仲裁院退回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281 ,659元。 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1803.13万元民事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24150万元执行裁定根据相关网站查询得知公司持有的包头市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9.61%股权已被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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