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天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天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耿慧敏:
徐飞: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