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事前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昊金属”)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逸昊金属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事项,并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