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昊金属”)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综合考虑逸昊金属目前经营状况及液态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做出的决策。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逸昊金属的股权比例不变,仍为其控股股东,对公司在逸昊金属的权益及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逸昊金属部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