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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9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证券部是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质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八)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也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的流传,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

第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记录和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备和完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报送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出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备忘录》。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告知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后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按情况进行公告;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公司证券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公司证券部备案,并确认预期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等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附件一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蓝晓科技 公司代码:300487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或部门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附件二: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蓝晓科技 公司代码:300487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策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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