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铁装配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雷钢 |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
保荐代表人姓名:崔洪军 |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 无 |
见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2次 |
(2)培训日期 | 2020年7月17日和2021年3月2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培训小组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培训对象重点学习,并制作《创业板再融资专题介绍》课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公司控股股东由孙志强先生变更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进行培训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 无 | 不适用 |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公司控股股东由孙志强先生变更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进行培训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类别 | 承诺主体名称 | 承诺内容 | 履约情况说明 | 是否超期未履行承诺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为了规范和减少未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1、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子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或法定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恒通科技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恒通科技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正常履行中 | 否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恒通科技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1、在本公司控制恒通科技期间,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发生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恒通科技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2、本公司控制恒通科技期间,本公司不会限制恒通科技正常的商业机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恒通科技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恒通科技,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恒通科技或其控股企业。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恒通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 正常履行中 | 否 |
| | 益。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恒通科技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恒通科技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其他承诺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确保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中国中铁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孙志强及投资公司合计持有的恒通科技26.51%股份引起的权益变动)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股东。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股东特别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恒通科技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恒通科技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正常履行中 | 否 |
股份减持承诺 | 孙志强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正常履行中 | 否 |
| | 自恒通科技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科技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 | |
股份减持承诺 | 孙志强 | 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恒通科技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恒通科技股份总数的15%。 | 已履行完毕 | 否 |
股份回购承诺 |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 正常履行中 | 否 |
股份回购承诺 | 孙志强 |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本人承诺将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得的全部分红赠予公司,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 正常履行中 | 否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孙志强;诸城晨光景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公司第二大股东晨光景泰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除恒通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外,孙志强和晨光景泰目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恒通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孙志强和晨光景泰承诺作为恒通科技股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恒通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孙志强和晨光景泰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向恒通科技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 正常履行中 | 否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为了进一步避免关联交易,发行人承诺不再向卓越环节和浩然混凝土进行任何关联采购,具体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申请上市报告期内与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卓越环节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过关联采购,关联采购对公司启动全资子公司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业务中前期采购经验的积累、采购保温材料和混凝土材料的效率提升有一定帮助,但该两种材料作为传统通用建材在市场上有较多的可选供应商,该等关 | 正常履行中 | 否 |
| | 联采购对公司而言并非必要。随着公司保温材料和混凝土材料采购经验的积累,对新合作供应商的筛选基本完成,公司承诺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不再向卓越环节和浩然混凝土进行任何关联采购。” | | |
其他承诺 |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倪绍良;商宇飞;申海军;申士兵;宋爱军;孙志强;谭黎明;王炳明;王墨石;王秋艳;王玉莲;于小云;虞建华 |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正常履行中 | 否 |
其他承诺 |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承诺公司将: 1、积极稳妥地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3、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增加公司持续竞争能力; 4、根据公司发展目标积极推进发展战略,不断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5、加强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6、严格依据《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情形下,制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 正常履行中 | 否 |
其他承诺 |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正常履行中 | 否 |
其他承诺 | 孙志强 | 本人将严格履行恒通科技上市前本人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恒通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恒通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 正常履行中 | 否 |
| |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属于恒通科技,因此给恒通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恒通科技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恒通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 |
其他承诺 |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因本机构(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正常履行中 | 否 |
其他承诺 | 李德;倪绍良;商宇飞;申海军;申士兵;宋爱军;孙志强;谭黎明;王炳明;王墨石;王秋艳;王玉莲;于小云;虞建华 | 本人将严格履行恒通科技上市前本人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恒通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恒通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属于恒通科技,因此给恒通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恒通科技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恒通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科技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 正常履行中 | 否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因原保荐代表人王亮工作变动,保荐代表人更换 |
| 为郑雷钢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郑雷钢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