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按照公司内控体系“逐级推进、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工作要求,公司在本部和各子、分公司构建了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内控制度已覆盖公司经营、生产、管理、控制等各个方面,并按照业务模块编制了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法律合规、安全质量环保、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采购管理、
信息管理等业务流程的工作标准和程序文件,制定了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管理办法,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有据可依。同时,公司积极采取有效的控制活动,防范各类风险,确保生产经营有序运行。
(一)2020 年是公司混合所有制的第一年,是公司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全公司上下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聚焦高质量发展,抓改革促创新、补短板提质量,实现了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公司不断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公司积极谋划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2020 年公司雄安新区等一批生态项目如期竣工完成,公司产品“装配式木塑集装箱房”、“装配式内墙装饰挂板”获北京市科技委、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市监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公司荣获北京市2020年度首批“专精特新”企业称号并取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全公司拥有80项国家专利技术,98%以上专利转化为生产力。
(二)公司在机构设置及公司治理方面。一是压减了管理机构,本部部门由原来12个部门,压减到7个部门;二是优化下级公司,注销北京一亩三分田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转让大连恒通远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同时整合一批子分公司,这不仅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了优化,同时增强了公司活力及履约能力。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2020 年公司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此次评价工作,明确了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领导、评价依据、程序方法、评价内容、缺陷认定和时间节点等工作内容,指导全公司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一)内部控制程序和方法
本次评价工作采用统一部署、分级实施,自我评价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单位分级实施现场测试、初步认定内控缺陷、内控缺陷整改、内控评价专项检查、汇总评价结果、最终确认缺陷以及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内部控制评价的总体方法是抽样法,并综合运用个别访谈、穿行测试、比较分析、专题讨论等方法。针对公司层面和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次及固有风险的高低,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测试,得出测试的评价结论。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中铁装配科技(乌苏)有限公司、北京恒通远景进出口销售有限公司、中铁装配科技(吐鲁番)有限公司、宿迁鑫诚昌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铁装配科技(喀什)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赛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研究与开发、担保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内部信息传递、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对控股子公司的管控等方面。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健康安全环保风险、工程分包风险、存货风险、廉政建设风险。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税前利润 | 错报≥税前利润 5% | 税前利润 3%≤错报﹤税前利润 5% | 错报﹤税前利润 3%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3)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4)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
重要缺陷 | (1)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控存在缺陷,并造成重要影响;(2)合规性管控职能存在缺陷,其中违反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
一般缺陷 |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为: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情形时,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存在下列领域缺陷,并存在重大缺陷强烈迹象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控存在缺陷,并造成重要影响;
(2)合规性管控职能存在缺陷,其中违反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税前利润 | 错报≥税前利润 5% | 税前利润 3%≤错报﹤税前利润 5% | 错报﹤税前利润 3% |
说明: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税前利润的比率来确定重要性水平。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重要业务制度缺失或者制度系统性失效;(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
重要缺陷 | (1)反舞弊程序和控制程序存在缺陷;(2)内部审计职能或风险评估职能的内控存在缺陷;(3)已向管理层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且经过合理期限后,重要缺陷仍未纠正。 |
一般缺陷 |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说明: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重要业务制度缺失或者制度系统性失效;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反舞弊程序和控制程序存在缺陷;
(2)内部审计职能或风险评估职能的内控存在缺陷;
(3)已向管理层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且经过合理期限后,重要缺
陷仍未纠正。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无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一般缺陷
无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