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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药股份: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9

证券简称:天药股份 证券代码:600488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药股份股票代码:600488

收购人名称: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内江北路交口七贤南里配建二-405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内江北路交口七贤南里配建二-405

收购人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要约收购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在取得本次交易所需的所有批准后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别提示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因天药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渤海国资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津沪深医药通过摘牌成为股权受让方。天药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金耀集团间接控股天药股份,间接持股比例超过30%。因此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天药集团67%股权完成后,收购人需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

2、本次交易已取得津沪深医药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

3、本次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间接转让事项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5、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天药股份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天药股份股份比例低于天药股份股本总额的10%,天药股份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2.13条、第12.14条、第12.15条、13.2.1(七)、

14.1.1(八)、14.3.1(十)、14.3.1(十七)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上交所同意实施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方案,或者提交方案未获同意,或者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股权分布在6个月内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上市公司股票将被强制终止上市。

若天药股份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天药股份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天药股份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天药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将积极致力于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天药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天药股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天药股份的上市地位。如天药股份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天药股份剩余股份的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药股份股票代码:600488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天药股份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种类股份数量(股)占比(%)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3,725,37610.3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87,061,30489.67%
总股本1,100,786,680100.00%

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要约收购天药股份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

2020年12月19日,津沪深医药召开股东会,同意津沪深医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要约收购天药股份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审批

本次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间接转让事项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因天药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渤海国资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津沪深医药通过摘牌成为股权受让方。天药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天药股份,间接持股比例超过30%。本次交易完成后,津沪深医药通过天药集团间接持有天药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30%。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津沪深医药需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主要目的系为赋予投资者充分选择权,不以终止天药股份上市地位为目的。但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天药股份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天药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将积极致力于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天药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天药股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天药股份的上市地位。如天药股份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天药股份剩余股份的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天药股份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要约价格(元/股)要约收购数量(股)占天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5.04537,356,53148.82%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承军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电话:021-61118978传真:021-61118973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李强住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433320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于2021年3月29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1、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系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7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天药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药股份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因天药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渤海国资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津沪深医药通过摘牌成为股权受让方。天药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金耀集团间接控股天药股份,间接持股比例超过30%。因此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需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

虽然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天药股份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但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天药股份股权分布不具备《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天药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可(但没有义务)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天药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天药股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天药股份的上市地位。如天药股份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天药股份剩余股份的股东能按要约价格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相关公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重要声明 ...... 1

特别提示 ...... 2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 4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 4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 4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 4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 5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 5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 6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 6

八、要约收购期限 ...... 6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 6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 7

收购人声明 ...... 8

目录 ...... 9

第一节释义 ...... 11

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12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12

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 12

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 ...... 14

四、收购人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 14

五、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 14六、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14

第三节要约收购目的 ...... 15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 15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 15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 16

第四节要约收购方案 ...... 17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 17

二、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 ...... 17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 18

四、要约收购期限 ...... 18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 18

第五节专业机构意见 ...... 19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 19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情况 ...... 19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 19

四、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 1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21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购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天药股份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天药集团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国资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金耀集团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药业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药股份/上市公司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津沪深医药/收购人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产权交易合同》津沪深医药与渤海国资签署的关于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
本次交易津沪深医药收购天药集团67%股权的行为
要约价格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每股要约收购价格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 年修订)》
《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
国家/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报告书摘要而言,除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75MN31R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徐波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内江北路交口七贤南里配建二-405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内江北路交口七贤南里配建二-405
邮编30020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津沪深医药,收购人无实际控制人。津沪深医药目前股东为上海琉璃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测生物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南经济特区友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津沪深医药35%、34%、16%和15%股权,根据津沪深医药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相关重大事项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任何一方股东无法以其拥有表决权单独决定津沪深医药股东会决议事项。

津沪深医药各股东已出具《关于不存在股权代持、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承诺各股东在津沪深医药运作、决策过程中,依据津沪深医药公司章程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各股东及所委派的董事等人员在津沪深医药股东会、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均根据各股东的相关制度及要求独立行使权利,不存在委托或接受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委派董事委托行使相关权利或与之达成默契的情况。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津沪深医药设6名董事,其中上海琉璃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深圳市瑞测生物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南经济特区友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推荐1名董事。无任何一方股东可推荐或实际控制津沪深医药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根据津沪深医药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表决时,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经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对相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上海琉璃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对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同意的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津沪深医药董事会表决实行每名董事一人一票,无任何一方股东推荐的董事可单独决定董事会表决事项。

综上,津沪深医药任一股东从股东会、董事会方面均无法单独对津沪深医药实施控制,津沪深医药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转让完成后,津沪深医药经与渤海国资组成天药集团新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津沪深医药主要通过天药集团行使相应权利,对上市公司治理不存在不利影响。

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

津沪深医药为本次各股东方基于各方投资战略考虑而共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未来拟作为各股东方对天药集团开展管理和运营的平台。津沪深医药成立于2020年10月21日,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际经营,因此暂无财务数据。

四、收购人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境外居留权
徐波董事中国中国
冯骏董事中国中国
罗譞董事中国香港中国香港
郭民董事中国香港中国香港
郭涛董事、财务总监中国中国
张海晨董事中国中国
陈津竹总经理中国中国
王立斌监事中国中国
蒋恺监事中国中国

第三节要约收购目的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因天药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渤海国资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津沪深医药通过摘牌成为股权受让方。天药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金耀集团间接控股天药股份,间接持股比例超过30%。本次交易完成后,津沪深医药通过天药集团间接持有天药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30%。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津沪深医药需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主要目的系为赋予投资者充分选择权,不以终止天药股份上市地位为目的。但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天药股份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天药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将积极致力于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天药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天药股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天药股份的上市地位。如天药股份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天药股份剩余股份的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一)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

2020年9月29日,渤海国资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拟对天药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2020年10月21日,津沪深医药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津沪深医药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渤海国资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的项目。

2020年10月21日,津沪深医药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津沪深医药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渤海国资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的项目。

2020年12月19日,津沪深医药与渤海国资就本次天药集团67%股权收购事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020年12月19日,津沪深医药召开董事会,同意津沪深医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要约收购除天药股份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2020年12月19日,津沪深召开股东会,同意津沪深医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要约收购天药股份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审批

本次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间接转让事项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药股份)。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天药股份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要约价格(元/股)要约收购数量(股)占天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5.04537,356,53148.82%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5.04元/股。若天药股份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按要约价格5.04元/股计算,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708,276,916.24元。作为本次要约的收购人,收购人已将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全部来源于津沪深医药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天药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无其他约定条件。

第五节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收购人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联系人:谌龙、刘旭飞电话:021-61118978收购人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联系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联系人:岳永平、杨婧电话:021-52341668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津沪深医药、天药股份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天药股份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收购人亦已出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银行保函,其已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除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另行披露之外,收购人特此郑重声明: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天药股份股东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

2021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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