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04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泰新光”)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克”)为“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并通过内部往来的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78万股,发行价格为35.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8,852,800.00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529,371.20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807,17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516,251.6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5日出具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44479_J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 |
1 | 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50,000.00 | 44,519.42 |
2 |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17,836.00 | 17,836.00 |
3 | 青岛内窥镜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0,683.63 | 10,683.63 |
4 |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0,198.00 | 10,198.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3,000.00 |
合计 | 91,717.63 | 86,237.05 |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前) | 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后) |
1 |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与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新增前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进行了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海泰新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