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道投资”)向公司发出拟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意向函,拟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金额不超过1.3亿元人民币(含1.3亿元)。志道投资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规模及综合实力,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关联方拟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高新会 姚作为 谭立峰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