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科达利(002850)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邦新 | 联系电话:0755-8319 5000 |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妍喆 | 联系电话:0755-8319 50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1年1月1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董监高股份买卖限制性规定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相关要求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15%。(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上述期间内,即使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其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股东大业盛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大业盛德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大业盛德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股东宸钜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 | 是 | 不适用 |
持,意向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完毕,但不排除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调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无需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 ||
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任何应缴而未缴或漏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和/或住房公积金款项或任何税收款项(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滞纳金或罚金),并被任何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补缴或支付时,由励建炬、励建立共同负责补缴或支付,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先生及励建炬先生承诺:若租赁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将承担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日科技、湖南科达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 (一)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关业务相似或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通过任何关联公司或关联方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关业务相似或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三)持有进行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何权益; (四)利诱或促使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员工离职; (五)利诱或促使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终止、中止、减少或放缓其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往来。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宸钜公司、大业盛德、苏州和达向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贵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 是 | 不适用 |
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贵公司及贵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五、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公司在此承诺并保证,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 ||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股东大业盛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25%。 | 是 | 不适用 |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或通过大业盛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蔡敏、孔天舒、石会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是 | 不适用 |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励建立、励建炬、蔡敏、李武章、李燎原、王少权、孔天舒、石会峰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 | 是 | 不适用 |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若存在需要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科达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补缴其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款项(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滞纳金或罚金),并被任何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补缴或支付时”,由其“共同负责补缴或支付”,并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毛德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欧瑞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认购的科达利股票,也不由科达利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深交所没有对保荐机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3号),因保荐机构管理11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保荐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67号),因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保荐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李邦新 彭妍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