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1727 公司简称:上海电气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电站设备、电站工程、风电设备、核电设备、机电设备、
输配电设备、环保设备、金融业务、重工设备、天沃科技等业务板块和企业。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77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90 |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自评价》,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错报金额 | 税前利润的5%以上 | 税前利润的2.5%-5% | 税前利润的2.5%以下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对应的内部控制未能识别该错报,或需要更正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重要业务缺乏内部控制或控制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整改;审核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造成较大会计差错;对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或者实施无效;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经济损失 | 税前利润的5%以上 | 税前利润的2.5%-5% | 税前利润的2.5%以下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重要业务缺乏内部控制或控制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整改;审核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关键管理、技术骨干人员纷纷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长期无法消除;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重要缺陷 |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导致较大经济损失;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无效;重要内部控制缺陷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对上一年度遗留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分析整改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相关企业按照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积极采取措施实施整改。公司内审部门及风险管理部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对企业整改计划进行审核,并定期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对企业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和考核。报告期内,按整改计划,除个别一般缺陷外,上年度遗留的内部控制缺陷均已得到整改。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制定集团核心管控标准,发布《授权审批事项清单》和《管控负面清单》;推进集团标准化《内部控制手册》更新升版,进一步完善内控流程框架和内控要求;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与流程,每年定期推进公司制度集中修订,结合实际持续完善重点领域规章制度;聚焦重大决策事项推行风险评估并嵌入具体业务制度,进一步深化以风险为导向、以合规为底线的内控体系。2021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内控体系建设和落实,重点推动内控、风控、合规要求嵌入制度、融入业务,推动下属企业个性化内控手册建设和完善,推进内控自查与缺陷整改,持续提升内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公司按计划组织开展内控自我评价、会计事务所内控审计等内控检查,并扩大评价企业的覆盖面。2021年,公司将继续对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进行内控自我评价,且按照风险导向、问题导向加大对关键控制流程的检查力度,同时,继续完善缺陷整改的跟踪和考核,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郑建华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