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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赛克: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的监事5人,实际出席的监事5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3月26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3名激励对象授予86.4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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