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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公司代码:600985 公司简称:淮北矿业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报告期,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淮北矿业600985雷鸣科化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邱丹何玉东
电话0561-49529990561-4956563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
电子信箱qd@hbcoal.comhyd_msc@hbcoal.com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65,174,655,612.9862,280,892,682.484.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9,745,990,137.0019,036,478,240.223.73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1-6月)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52,594,596.574,204,314,968.82-41.66
营业收入25,313,912,901.3030,505,444,958.05-17.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60,210,424.391,925,673,109.51-13.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77,581,014.051,829,301,937.37-13.7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4510.72减少2.27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60.89-14.6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9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8,389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75.001,629,355,2951,522,331,879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80126,095,8420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2426,945,4120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1.0723,228,8030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0122,012,0170
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8117,609,6140
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7616,509,0130
安徽全威铜业控股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7616,509,013质押16,509,013
嘉融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6714,527,931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0.5812,706,25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在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相互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相互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19淮矿011554032019/04/292022/04/2910.004.80
主要指标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资产负债率(%)64.9864.44
本报告期(1-6月)上年同期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6.776.89

保障了职工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千方百计稳定职工收入,上半年在岗职工人均月收实现同比增长;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减轻劳动强度,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深入开展“严惩小微腐败、管住小微权力”专项行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下半年,公司将坚持总体目标不变、指标不调、任务不减,紧紧围绕年度目标工作部署,一招不让、持之以恒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坚定不移实现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下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具体详见本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中“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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